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保定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咨询评估机制,咨询评估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区域、本系统的项目;
(二)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
(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九条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评估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专家库,专家库由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网上或线下开展的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评价、咨询、验收等科技活动,专家组人员从入库专家中遴选,并按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市科技局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也可以定向委托的形式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保定市所属的或者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合作单位不受区域限制。对于有专项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限定在市财政支持范围内;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十九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各分管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完成项目初审。
(二)项目咨询评审。市科技局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采取计算机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预算安排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立项。
(四)项目下达。市科技局根据局党组会决议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盖章后报科技局对口业务处室;市直管项目承担单位直接上报科技局对口业务处室;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收集审查。
(三)市科技局审签生效。
第四章 实 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由业务处室收集汇总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备案。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项目第一主研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可变动,人员调整不能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30%。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l、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原则上重大、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涉密项目不能采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非涉密一般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
会议验收:
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可以进行单个项目验收,也可多个项目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集中验收。
函审验收:
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5—7人,由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市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科技局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有关结题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三)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六)所负责项目被撤销。
(七)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
(八)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保科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处室:
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
咨询电话:
3312090
《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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