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局第十二次党组会议精神,按照《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中期检查工作,对完成的项目按期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项目的调整、撤销工作。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对项目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难以实施;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对项目做撤销处理并依法依规追回项目经费。
三、根据《办法》规定,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对承担自筹项目到期未验收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半年,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即终止项目任务。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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